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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争鸣】数字赋能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路径研究 ——以N市H区实践为样本[* 本文为2024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数字检察视野下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成果

发布时间:2025-09-22

作者:练节晁、刘晨雨、王圣达

载《检察调研与指导》2025年第2辑


司法实践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直接关系追赃挽损成效,是被害人极为关注的环节。即使案件已在法律层面对案件作出了正确处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很好挽回,也很难实现息讼罢访的社会效果。2023年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特别指出“健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制度”,2024年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当前,研究同仁在“涉案财物处置”[]“刑事诉讼对物之诉”[]等方面已形成了较系统的理论,但有关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成果还较少,特别是结合数字检察建设,探讨以机制优化与平台支撑全流程开展追赃挽损的研究较为缺乏。研究如何更好地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具有较大的迫切性和研究意义。

为提高研究的针对性,本文以N市H区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为样本,重点聚焦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刑事涉案财产执行,充分调研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症结,以期为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有益思考。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及其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

实践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及对其法律监督还存在一些短板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有一定差距。造成该情况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制度本身的不足,如高位阶规范缺乏,现有规定其明确性、系统性、集成性不足等,更主要的是实践中一些刚性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政法机关权责分配不够合理,全流程追赃挽损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执行逐步得到重点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的目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审理和执行等规定。各地也针对性出台了机制问题,如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财产执行及分配问题,2018年1月浙江省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江《追赃挽损工作意见》),保障办案单位严格规范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规定虽已不少,但通览之下有关规定仍较为笼统,系统性、集成性不足,容易产生履职盲区,重自由刑执行轻视财产执行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公权力机关职能定位方面,一定程度存在权责不一致的情况。如法律原则式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涉案财产处置方面的监督权力,但具体规定付诸阙如,造成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底气不足、手段不足、力度不足。[]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最终是需要通过法律的修改完善得到解决。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已将《刑事诉讼法》列入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其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成为修法探讨的重点,[]相信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制度将得到有效完善。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薄弱环节

笔者通过办案系统调取2022年至2024年N市H区检察院(以下简称H区检察院)办理的全部案件数据,三年来H区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涉案财产执行监督案件46件,涉及个案87件,将这些案件作为本课题实证研究样本;制作访谈提纲,走访这些案件的3名承办检察官,具体了解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制作调查问卷,向N市检察院、N市J区检察院、N市Y区检察院、S市K区检察院、W市L区检察院的共10名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共性问题。我们发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重点问题:

1.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移送不严谨

公安立案是刑事案件的起点,也是追赃挽损的起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罪犯人数多、被害人损失金额大、涉案财物多等特点,相较于其他案件的办理,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较大,部分案件涉案财物查扣、移送工作不够严谨,存在分案处理的案件人财物不匹配、团伙性案件涉案财物混乱、涉案财物移送较为随意等现象,甚至个别案件移送的不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这一方面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花费大量时间梳理涉案财物,影响司法进度;另一方面也为后期追赃挽损造成困难。如在H区检察院办理的钮某某等人财产刑判项执行监督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了钮某某名下的一辆机动车,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该车辆没有随案移送,车辆一直没有进入拍卖、变卖程序,出现车辆价值贬损、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针对本案出现的公安机关怠于移送的情形,H区检察院构建监督模型,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数据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扣押机动车的案件28件,进行集中监督纠正。

2.审判执行机关涉案财物执行不规范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案件追赃挽损效果的最终体现。但囿于“重人轻物”的司法惯性,在审判、执行阶段对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关注不够。

在审判阶段,易出现对涉案财产处理意见不明确的情况,影响财产刑的执行和违法所得的追缴。主要表现有:(1)判项不明确。部分判决书对犯罪财物、非法所得的数额和非法所得被追缴后如何处理都未能表述,导致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涉财产部分难以执行。(2)判项表述混乱。未能区分违法所得原物是否已灭失,责令退赔和追缴等用语使用混乱。[](3)遗漏裁判、错误表述。如2024年H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区法院在刘某职务侵占案件中遗漏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判项,导致被害人700多万元的损失可能无法追偿的风险,后经监督后已纠正,为被害人挽回巨额损失。

在执行阶段,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较民事案件更为薄弱,处置混乱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1)久拖不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人数多,一些罪犯判决时间不一致,甚至间隔时间较长的情况较为普遍。面对此类案件,执行部门顾虑较多,认为逐案执行将多次启动程序,常常等待全部罪犯宣判完毕后一并执行;同时也担心贸然执行可能影响执结率等指标。由此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久拖不执”的情况较为普遍,群众反映强烈。(2)怠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但实践中未予充分调查即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H区检察院办理的齐某某等人财产刑判项执行监督案中,执行部门在未对被告人被查扣银行卡账户余额进行查询的情况下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针对该问题,H区检察院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数据与公安机关涉案专有资金账户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法院未划转公安机关查扣账户资金的案件65件,进行集中监督纠正。

3.政法机关落实上级规定力度不足

有法可依是法律监督的基础。但在调研中发现,政法机关对上级文件的贯彻力度有待增强。(1)信息共享制度落实力度不够。根据浙江公检法司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浙江《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规定》)第26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数据库,将执行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并向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开放查询。”但实践中被监督机关对数据共享仍存在一定抵触情绪,认为数据共享后即失去了对数据应用的控制,[]不愿、不想共享数据。(2)程序流转期限未严格遵守。浙江《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了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期限和执行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久拖不立”情况依然存在。如H区检察院在一次执行监督办案中,发现该区法院有27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裁判生效后超半年仍未移交立案部门审查立案。(4)人员、技术力量难以达到规定要求。浙江《追赃挽损工作意见》要求,追赃工作要与抓捕、取证工作同步进行,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采取边控、报备措施,对涉案款物同步采取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该规定对公安机关追赃挽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人员、技术力量很难达到要求。且不论人力问题,技术方面公安与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相比,还没有实现财产线上一键查询功能。当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不动产、股票债券等财产还需属地现场查询,若嫌疑人存在逃避执行心理隐瞒相关情况,查询、查扣等工作更会难上加难。申言之,当前刑事涉案财产查控甚至明显低于民事执行案件财产查控的力度。

二、数字检察助力全流程追赃挽损的价值意义

数字检察是新时期的检察新质生产力。改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数字赋能是重要手段。数字检察主要包括监督模型建设和监督平台两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检察机关单方面的监督工作,更需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的参与和配合,在该问题上建设智能化平台更有现实价值。

(一)时代价值:推动“智慧法治”,实现监督制约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成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阶段性部署[]。涉案财物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智能化建设可聚焦涉案财物数据的全类型监管和全流程流转,打破政法机关“数据壁垒”,从而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法治效果:贯彻顶层部署,破解现实难题

追赃挽损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是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涉诈资金查处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追赃挽损与财产刑判项执行关系密切,涉案款物的及时查扣可以保障财产刑判项执行顺利执行。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是“老大难”问题,浙江省将该问题纳入“八个多跨”领域着力破解,通过数字检察开展刑事犯罪全流程追赃挽损工作,可以有效规范涉案财物的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冻结、接受保管、流转处置等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社会需求:化解信访风险,维护民生民利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影响。诸多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经济利益受损后无法挽回损失而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信访事件。例如,以上文中提到过的钮某某等人财产刑判项执行监督案为例,该案背景为钮某某等人的判决生效后,审判机关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分配,导致发生群体信访事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攸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必要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追赃挽损和财产刑判项执行工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指挥”,从而促进溯源治理,化解信访风险,维护民生民力。

三、推进刑事案件全流程追赃挽损的完善路径

以数字赋能解决刑事财产执行问题,推进刑事案件全流程追赃挽损,可以从机制、实体、平台三方面着手协同推进。

(一)建立区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协同工作机制

理想状态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制度由中央层面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进一步完善,这样既保证了司法标准的统一,又由于立法的较高位阶,利于提升制度刚性。在实然层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及时推动建立区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追赃挽损力度。一方面,修法需要一定的周期,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搁置。这期间的案件处理仍可通过优化工作机制的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进一步讲,即使在法律修改后,具体的执行仍需要具体的人去落实,区域性政法机关联动机制也属必要。另一方面,数字平台的数据采集、共享,平台的具体应用,都需要工作机制予以支撑支持。区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协同工作机制建设与建设智能化平台建设是互为表里,相互促进的关系。2023年底,H区检察院牵头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政法单位签订《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施办法》,细化明确各方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经一年多运行已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

(二)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实体作用

1.探索设置追赃挽损指挥中心

侦查阶段对刑事涉案财产的查证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逻辑起点。[]加强侦查阶段刑事涉案财产查扣工作,可充分利用现已普遍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为实体依托。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监督依法查扣刑事涉案财产,本身即侦查监督分内之事;二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设立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内,具有地理、信息优势;三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可贯穿侦查、逮捕、起诉三个阶段。可同步赋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追赃挽损指挥中心职能,将其作为涉案财产查扣专项协调机构,实现追赃挽损在侦查和起诉阶段“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目标要求,构建规范、透明、全流程、智能化的管理模式。

2.推行清单模式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要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用开列清单的方式对嫌疑人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流动资金、车辆、股票、债券、保险、理财产品、各类债权、房产、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及其抵押情况等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检察机关可通过每案一表的模式监督公安机关“逐案必查、应查尽查”,在准确界分涉案财产的基础上实现查扣力度最大化。

(三)建设全流程追赃挽损智能化平台

智能化平台通过搭建稳定可靠的系统架构和严格的安全策略,实现涉案财物从公安立案到法院执行的全流程监管,具体可建设信息档案模块、监督预警模块、统计展示模块,实现“一案一档”“一案一追踪”“一案一策”。



图1  全流程追赃挽损智能化平台总体框架

1.信息档案模块

信息档案模块旨在打破政法机关“数据壁垒”,将分散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的行为人财产信息,整合为一个场景管理,政法机关在各自案件节点,通过“自动抓取+人工核查”的方式实现“一案一档”流转,确保人财物一一对应,解决当前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等多人案件中移送财物随意、涉案财物混乱等问题,实现追赃挽损“统一指挥,集中管理”,构建规范、透明、全流程、智能化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智能化平台在现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审判”的涉案财物信息流转通道的基础上,打通公安前端立案数据和法院后端执行数据。政法机关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基于数字化改革总体框架,新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立案数据共享通道和法院涉案财物执行数据共享通道。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和查扣款物信息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公安机关在立案时便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手段进行追赃挽损的目标任务。法院在判决之后按期执行,及时移送执行具体方案和后续结果,实现执行过程透明化。同时,通道流转财物类型实现全类型化,既涵盖犯罪工具,也包括暂扣款、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赃退赔款等,为后续提供尽可能多的可供执行财物。

2.监督预警模块

监督预警模块依托信息档案模块,通过内嵌预警模型,对涉案财物数据进行实时检测,搭建刑事涉案财产类案件中执行立案超期、查封及扣押到期未处置、财物冻结到期未处置、判决生效后保证金未划转执行财产刑判项等监督模型,形成“综合分析—数据碰撞—预警提醒—送达处置—协同反馈”的数字化监督闭环。通过“一案一追踪”,保障涉案财物精准处置,确保司法活动合法合规,提高执法公信力。具体可分为两步走,一是检察机关可借助数字检察建模开展类案筛查,即时发现“未及时移交法院用于财产刑判项执行”“未及时发还当事人”“未及时上缴国库”等财产刑判项执行监督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开展专项清理。二是检察机关可将数字检察模型内嵌为智能化平台的监管预警模型,保障涉案财物处置合法合规,推动法律监督常态化运行。

3.统计展示模块

统计展示模块依托信息档案模块和监督预警模块进行信息实时提取,以驾驶舱形式全景呈现涉案财物数据流转和预警提示,界面中个案信息以滚动图的形式呈现,利用统计图表将刑事涉案财产整体数据、监督预警关键数据、信息分类数据等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现。通过实时提供罪犯可供执行财产的全部信息,实现“一案一策”,精准掌握财产刑判项执行具体情况,及时解决“久拖不执”问题,践行司法为民,服务中心大局。